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55號
PCDV,109,司促,7355,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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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債 權 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債 務 人 欣吉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雲 

債 務 人 汪照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捌仟伍佰玖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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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吉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