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27號
PCDV,109,司促,7327,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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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廖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捌仟叁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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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