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2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庭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陸仟零陸拾叁元
,及其中叁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