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21號
PCDV,109,司促,7321,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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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2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庭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陸仟零陸拾叁元
  ,及其中叁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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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