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朱端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端毅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09 年2 月23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附證二) :( 一) 消費本金:新
臺幣42986 元(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
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
算:新臺幣2707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
費用:新臺幣1200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
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12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
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
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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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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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朱端毅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2986 │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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