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壹
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現金卡部分
(一) 緣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
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
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
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
。
(二) 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2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
(三) 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9月30日後,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
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信貸1部分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萬元整,
約定於96年9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四、信貸2部分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
約定於96年9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信貸3部分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萬元整,
約定於100年9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0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相關
契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顯民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5632 │ │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104年8月31│年息15% │
│ │ │ │月1日起 │日止 │ │
├──┼───┼─────┼──────┼──────┼───────┤
│ 002│新臺幣│邱顯民 │自95年10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4785 │ │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顯民 │自95年10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34715 │ │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邱顯民 │自95年10月3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177385│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邱顯民 │自95年11月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785 │ │日起算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邱顯民 │自95年11月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715 │ │日起算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邱顯民 │自95年11月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385│ │日起算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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