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35號
PCDV,109,司促,7235,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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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債 權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債 務 人 駿紳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玖
  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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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