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22號
PCDV,109,司促,7222,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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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
債 權 人 陳東義 

債 務 人 武氏十(VU.THI.MUO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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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