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33號
PCDV,109,司促,7033,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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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李雅婷 


債 務 人 林吟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月16日,目前尚欠本
  金133,31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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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