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李雅婷
債 務 人 林吟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月16日,目前尚欠本
金133,31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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