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債 務 人 陳宗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 肆拾萬柒仟玖佰參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另給付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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