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
債 權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債 務 人 李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貳佰零
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