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12號
PCDV,109,司促,6812,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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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沈珏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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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