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92號
PCDV,109,司促,6792,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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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謝佩錤即陳如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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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