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09號
PCDV,109,司促,6609,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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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黃庭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壹
  拾肆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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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