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58號
PCDV,109,司促,6558,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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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詹淑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及
  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
  額為286732元,惟於95年7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原
  契約為二筆債權,分別為信貸一(占整體債權43%)、信貸二(
  占整體債權57%),詳列如下。
  2.相對人於93年10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約定於98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相對人於93年10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
  約定於98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淑瀾  │95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18394│     │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淑瀾  │95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56940│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淑瀾  │95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8394│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詹淑瀾  │95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940│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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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