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詹淑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及
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
額為286732元,惟於95年7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原
契約為二筆債權,分別為信貸一(占整體債權43%)、信貸二(
占整體債權57%),詳列如下。
2.相對人於93年10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約定於98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相對人於93年10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
約定於98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淑瀾 │95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18394│ │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淑瀾 │95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56940│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淑瀾 │95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8394│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詹淑瀾 │95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940│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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