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覃絹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覃絹娟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9月24日屆滿,利率約定
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44%
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12月24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487,690元及其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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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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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覃絹娟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0.5% │
│ │487690│ │2月24日起 │1月2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12.6% │
│ │ │ │1月24日起 │0月2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5 │
│ │ │ │0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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