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45號
PCDV,109,司促,6545,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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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覃絹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覃絹娟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9月24日屆滿,利率約定
  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44%
  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12月24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487,690元及其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覃絹娟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0.5%   │
│  │487690│     │2月24日起  │1月2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12.6%   │
│  │   │     │1月24日起  │0月2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5   │
│  │   │     │0月24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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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