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39號
PCDV,109,司促,6539,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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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 92年10月7 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3萬元整,約定於97年10月7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7 月6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章文  │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 │年息9%    │
│  │117536│     │95年7月7日起│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章文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536│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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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