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 92年10月7 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3萬元整,約定於97年10月7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7 月6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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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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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章文 │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 │年息9% │
│ │117536│ │95年7月7日起│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章文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536│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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