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97號
PCDV,109,司促,6497,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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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郭文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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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