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29號
PCDV,109,司促,6329,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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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依華 


債 務 人 劉新鳳 


債 務 人 廖亮妹(原名:劉廖亮妹)



 
一、債務人廖亮妹(原名:劉廖亮妹)劉依華劉新鳳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依華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劉新鳳
  、廖亮妹(原名:劉廖亮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 104,77
  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依華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29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新鳳廖亮妹(原名:
  劉廖亮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亮妹(原│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7,296│名:劉廖亮│0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一五     │
│  │元  │妹)、劉依├──────┼──────┼───────┤
│  │   │華、劉新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亮妹(原│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296│名:劉廖亮│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妹)、劉依│      │      │百分之十,逾期│
│  │   │華、劉新鳳│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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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