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依華
債 務 人 劉新鳳
債 務 人 廖亮妹(原名:劉廖亮妹)
一、債務人廖亮妹(原名:劉廖亮妹)、劉依華、劉新鳳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依華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劉新鳳
、廖亮妹(原名:劉廖亮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 104,77
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依華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29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新鳳、廖亮妹(原名:
劉廖亮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亮妹(原│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7,296│名:劉廖亮│0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一五 │
│ │元 │妹)、劉依├──────┼──────┼───────┤
│ │ │華、劉新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亮妹(原│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296│名:劉廖亮│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妹)、劉依│ │ │百分之十,逾期│
│ │ │華、劉新鳳│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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