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26號
PCDV,109,司促,6326,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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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祖安 

債 務 人 劉邦立 

債 務 人 劉于萍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庭君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于萍即李秀琴之繼承人劉庭君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秀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邦立、劉
  祖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祖安前就讀私立樹人家商進修學校邀同債務
  人劉邦立、案外人李秀琴(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7
  ,01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李秀琴已於民國104年08月10日辭世,債務人
  劉于萍、劉庭君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
  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
  李秀琴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劉祖安自民國108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2,03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劉邦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劉于萍、劉庭君既為被繼承人李
  秀琴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于萍即李│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033│秀琴之繼承│9月01日起  │1月13日止  │一五     │
│  │元  │人、劉邦立├──────┼──────┼───────┤
│  │   │、劉庭君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李秀琴之繼│1月14日起  │      │一五     │
│  │   │承人、劉祖│      │      │       │
│  │   │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于萍即李│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33│秀琴之繼承│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劉邦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庭君即│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李秀琴之繼│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承人、劉祖│      │      │之二十計算  │
│  │   │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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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