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69號
PCDV,109,司促,6169,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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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水金 



債 務 人 蔡雲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玖
  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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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