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珍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叁仟伍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載元已於
108 年10月27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其之聲
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
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
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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