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84號
PCDV,109,司促,5884,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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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汪誠一 


債 務 人 陳炫齊 

債 務 人 張睿含 


 
一、債務人陳炫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玖拾
  柒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炫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張睿含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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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