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汪誠一
債 務 人 陳炫齊
債 務 人 張睿含
一、債務人陳炫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玖拾
柒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炫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張睿含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