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東昌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壹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捌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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