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84號
PCDV,109,司促,5584,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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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茗芳即林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玖佰玖拾玖
  元,及其中柒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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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