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77號
PCDV,109,司促,5477,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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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陳振田(原名:陳君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捌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逾期第一個月以本金貳仟玖佰陸拾壹元,按原借款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以本金伍仟玖佰肆
  拾玖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
  月以本金捌仟玖佰陸拾叁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者以本金叁萬零捌佰
  叁拾肆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
  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按本金叁萬零捌佰叁拾肆元,按原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違約金之聲請均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
  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
  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
  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
  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本件債權人所聲明違約金分別以上開本金及日期依年利率百
  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請求債務人給付部分,依雙方所簽據之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八點關於違約金之約定,債權人僅得
  依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 於本件情形即為原
  借款利率10.69%之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 向債務人請求,
  然債權人竟於聲明中擴張為年息之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二十,
  該擴張之部分並未提出雙方約定變更違約金計算方式之釋明
  證據,是該部分違約金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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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