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93號
PCDV,109,司促,5093,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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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簡昭惠即周簡昭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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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