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63號
PCDV,109,司促,5063,202003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周唐輝即周公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