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27號
PCDV,109,司促,4527,202003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債 權 人 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鴻琳 
債 務 人 八條玄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捌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條玄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