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69號
PCDV,109,司促,2669,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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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余富龍 



債 務 人 余王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陸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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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