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安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叁仟柒佰叁
拾陸元,及其中叁拾叁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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