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李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陸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
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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