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08號
PCDV,109,司促,10108,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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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謝鄭秀鳳

債 務 人 謝翔宇即謝耀樟



債 務 人 黃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捌萬壹仟捌
  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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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