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81號
PCDV,109,司促,10081,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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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玖
     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各款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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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