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玖
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各款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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