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蕭璟元
債 務 人 陳若棻
一、債務人蕭璟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
柒萬零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若對債務
人蕭璟元之財產強制執行未果時,則由債務人陳若棻負擔給
付之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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