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12號
PCDV,109,司促,10012,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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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詩婷即陳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柒仟伍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
  玖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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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