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2號
PCDV,109,勞補,22,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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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吳昇峰 
被   告 陳和廸即陳桂芳(多柏思商號)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請求聲明係要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78,714元(計算式:預告工資44,564元+未休假工資
  18,200元+資遣費215,950元=278,714元),經核上開項目
  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
  暫免徵收3/2。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7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原應徵收2,980元
  1/3=9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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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