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劉汝洲
被 告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
參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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