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鄭文秋
鄭廖素青
鄭梅蓉
鄭芬蘭
鄭嘉雯
鄭卉綺
鄭文夏
鄭又誠
被 上訴人 鄭皇煙
鄭圡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終
局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16,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10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