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2號
PCDV,108,重訴,32,202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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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閻慧敏 
      閻明章 
      閻慧文 
被 上訴人 閻家琦 

      江寶貴 

      閻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2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
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
不服,則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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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