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閻慧敏
閻明章
閻慧文
被 上訴人 閻家琦
江寶貴
閻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2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
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
不服,則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