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BIZLINK (BVI)
CORP.)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陳巧宜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70,745 元(計算式:美金68,590.43 元×反訴原告
起訴之日即109 年3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1
:30.19 元=新臺幣2,070,7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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