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8號
PCDV,108,訴,418,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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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BIZLINK (BVI)
      CORP.)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陳巧宜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70,745 元(計算式:美金68,590.43 元×反訴原告
起訴之日即109 年3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1
:30.19 元=新臺幣2,070,7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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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