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36號
PCDV,108,訴,2936,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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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子強 
被   告 洪瑞民(原名:洪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目前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之記載,應更正為「目前定儲指標月指標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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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