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44號
PCDV,108,訴,2344,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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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政原  指定送達代收人
      林穗梅  同上
      蔡金火  同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業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80,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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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