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19號
PCDV,108,訴,2219,2020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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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益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林○○  (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9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又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由其上訴理由觀之,可知上訴
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4,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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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