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 人 順盈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62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1,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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