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49號
PCDV,108,訴,1449,2020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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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 人 順盈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62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1,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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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盈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