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
上 訴 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露華、被告陳瓊讚間,因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139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74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