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61號
PCDV,108,訴,1261,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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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雲惟炯
被   告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羽(原名:許元豪)



被   告 許東茂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呈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呈聯公司)業已解散,並於民國 107 年8 月27日選任許紹羽為清算人,有呈聯公司變更登 記表、股東同意書可證(見本院卷第125 至129 頁)。是 呈聯公司依法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自有當事人能力,並應由清算人許紹羽為呈聯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時原以呈聯公司、許東茂為被告,聲明第1 項請 求確認被告許東茂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債權不存在,嗣於108 年11月28日具狀追加許紹羽(下 與呈聯公司、許東茂合稱被告,分則以姓名及公司簡稱稱 之)為被告,並變更其聲明第一項如後述。經核原告所為 追加被告及變更聲明,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 被告防禦之終結,均應予准許。
(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 呈聯公司及許紹羽為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且系爭本票 為通謀虛偽債權,而為許東茂否認。是兩造就系爭本票之 債權關係存否即有爭議,而此等不安狀態可經由確認判決



予以除去,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訴請 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應有確認利益。
(四)呈聯公司及許紹羽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
(一)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呈聯公司對第三人洋 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估驗款、保留款之給付請 求權及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債權,經本院以107 年 度司執全助字第146 號事件受理在案;許東茂於107 年12 月6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呈 聯公司對第三人之工程款債權,經臺北地院以107 年度司 執字第124171號事件囑託本院,並調本院前述107 年度司 執全助字第146 號假扣押卷執行。乃本院107 年度司執助 字第6431號執行事件於108 年4 月8 日就執行所新臺幣( 下同)868,400 元得製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見本 院卷第21頁)。
(二)系爭分配表次序4 所列許東茂對呈聯公司之本票債權,本 金部分達20,000,000元,此高額借貸竟僅以開立商業本票 為證,與常情不符。又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107 年1 月5 日,利息卻自107 年3 月5 日起算,平白放棄2 個月之利 息,且許東茂迄至107 年10月始聲請本票裁定,均違常理 。另呈聯公司於105 年12月31日製作之資產負債表、106 年6 月30日製作之存借款明細表、106 年7 月17日製作之 資產負債表,均未揭露呈聯公司有該筆20,000,000元之債 務或借款之記載,顯見系爭本票債權之真實性有待商榷。 再者,呈聯公司前於105 年8 月22日、106 年8 月22日分 別向原告借款2,000,000 元、8,000,000 元,且呈聯公司 於107 年2 月2 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倘呈聯公司確有20,000,000元資金之挹注,加計前開共 10,000,000元之借款,應不致因存款不足而經票據交換所 公告拒絕往來,是系爭本票債權之真實性存有諸多不合常 理之處,系爭本票債權之成立應為許東茂與呈聯公司通謀 虛偽所為。
(三)聲明:
1.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2.系爭分配表次序1 許東茂受分配之執行費160,024 元應予 剔除,不應列入分配;次序3 許東茂受分配之程序費用63 元應予剃除,不應列入分配;次序4 許東茂受分配之系爭 本票債權447,116 元應予剔除,不應列入分配;上開次序



1 、3 、4 剃除之債權應分配予原告。
三、被告之答辯
(一)許東茂部分
1.許東茂與呈聯公司間於105 年1 月5 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下稱系爭借款契約),因而簽立系爭本票,且許東茂確 有以匯款之方式交付20,000,000元借款至呈聯公司法定代 理人許紹羽之帳戶。呈聯公司全未返還任何借款,許紹羽 於105 年8 月9 日匯款11,134,443元予許東茂,係許紹羽許東茂購屋之價款。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呈聯公司、許紹羽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許東茂主張為其與呈聯公司間 之系爭借款契約,並提出系爭借款契約及其匯款至呈聯公 司法定代理人許紹羽名下帳戶之金流資料為憑(見本院卷 第49至65頁);經核許東茂之匯款金額、系爭本票票面金 額、系爭借款契約所載借款金額,三者完全相符,均為20 ,000,000元。故許東茂主張其因借款20,000,000元予呈聯 公司,呈聯公司因而簽立系爭本票等語,應屬可採。(二)原告提出之各項質疑,均不足以否定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在 ,逐一說明如下:
1.原告主張許東茂於同一消費借貸期間尚有其他匯款予許紹 羽之紀錄,實際匯款金額「大於」20,000,000元,何以未 列計為消費借貸金額云云。然金錢交付的原因很多,不見 得都是借款,許東茂只需要證明其有交付與系爭本票及系 爭借款契約所載金額相當之借款即可,至於其他超額匯款 ,無論其原因為何,均不會影響系爭借款契約有效成立及 系爭本票債權確實存在之判斷。
2.原告主張許東茂先匯款後才簽借據及系爭本票,並放棄2 個月利息,與一般民間交易習慣不同,且許東茂向銀行透 支匯款予呈聯公司,又非直接匯款予呈聯公司,違反社會 通念云云。然許東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陳稱:其認為呈聯 公司是許紹羽個人實際經營,許紹羽的爸爸是其親哥哥, 其之所以願意借錢給呈聯公司,主要基於親情間的信任關 係,且許紹羽先前曾以其個人名義借錢都有清償等語(見 本院卷第314 、315 頁)。參以呈聯公司係由許紹羽全額 出資,而為1 人公司乙情,有呈聯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證 (見本院卷第125 至128 頁)。可知系爭借款契約之借貸 雙方已有信賴基礎,並涉及親情,尚非一般民間借貸;故



許東茂於系爭借款契約及系爭本票簽立之前,即先匯款交 付借款,且願以透支帳戶方式借款,復放棄前兩個月利息 ,且未於第一時間即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與常情均 難謂有何違背之處。至借款人指定借款直接匯入第三人帳 戶,所在多有,且呈聯公司為1 人公司,許紹羽又為系爭 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故許東茂依呈聯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紹羽指示,逕將借款匯入許紹羽個人帳戶,亦不違反社 會通念。
3.原告主張被告層層轉匯有洗錢之虞云云,然此非屬消費借 貸及本票債權等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有效成立之判斷因素, 且僅為原告之片面推測,復未見身為金融機構之原告已依 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盡其申報義務,自難憑採。另呈聯 公司取得許東茂貸與之20,000,000元後如何運用、呈聯公 司有無將此借貸事實依法揭載於相關財務報表等節,均與 系爭借款契約是否有效成立無直接關聯,且非許東茂所能 置喙,尚難因呈聯公司取得借款後未用以清償其他支票債 務而遭列為拒絕往來戶、未依法正確製作財務報表,反推 上述20,000,000元匯款非許東茂交付之借款。 4.原告主張許紹羽曾匯款11,134,443元予許東茂,已清償部 分借款云云。許東茂則主張此為許紹羽向其購屋之款項, 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39 至345 頁 ),復稱購屋款來源許紹羽向原告申請之貸款。而原告自 承許紹羽有向其貸款購屋等語(見本院卷第349 頁),且 未能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許紹羽之匯款係其代呈聯公司清償 借款,自應以許東茂之主張較為可採。
(三)綜上,許東茂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系爭借款契約, 迄今全未清償等情,既屬可採,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被告 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即非有據。系爭分配表將系爭本 票債權列為次序4 予以分配,並於次序1 、3 分配執行費 與程序費用,自無違誤。
五、結論
(一)原告針對系爭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 權不存在,並請求剔除系爭分配表中次序1 之執行費分配 金額160,024 元、次序3 之程序費用分配金額3,000 元、 次序4 之系爭本票債權分配金額447,116 元,均改分配予 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三)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為民事訴訟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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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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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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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聯科技│105年1月5日 │新台幣20,000,000元│499377 │
│有限公司├──────┤ │ │
│、許元豪│107年1月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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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呈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