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368號
PCDV,108,簡上,368,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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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李靜瀠(原名李星霓)

被上訴人  黃媛欣即魯西恩寵物總合服務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主張:
上訴人於DINGO 官方網站及FACEBOOK網頁平台廣告上,得知 被上訴人提供之訓練課程可獲得經營「寵物照護士」資格, 誤導上訴人繳納新臺幣(下同)4 萬5,000 元參與訓練課程 後,即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認定「寵物保 母證照」作為營業證明,故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12月報名, 並於108 年1 月15日轉帳2 萬元定金,經被上訴人以電子郵 件回覆審核通過,另請上訴人於108 年1 月25日聽取說明後 ,再繳交訓練費用尾款2 萬5,000 元。被上訴人於說明會當 日並未向上訴人說明該訓練課程考取之證照是否能列為國家 認可,僅說明訓練課程內容及瞭解學員受訓動機,若另有其 餘相關問題,請上訴人自行於官方網站上查詢,上訴人當日 即轉帳繳納2 萬5,000 元完成課前報名流程。嗣後被上訴人 於108 年2 月3 日以電子郵件提供課程參考資料,內文亦未 提及該訓練課程並非政府機關認可,而係於108 年3 月2 日 課程進行中,始口頭告知「此課程時數並未被政府機關所認 可之登錄執照與訓練時數,但持續積極向政府發文、期待能 夠得到被臺灣相關動保單位及農委會認定之訓練認可」,並 表示需另通過每一縣市政府舉辦之考試始有經營資格,或再 自行報名文化大學之寵物訓練課程,參與訓練後才能被政府 列為寵物訓練時數,此令上訴人深感受被上訴人欺瞞,並感 到該訓練課程無4 萬5,000 元價值,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需賠償或全額退費等語。二、被上訴人則以:
被上訴人提供之訓練課程並無不實廣告或誤導字詞意圖使消 費者認為係經政府認定之時數或證照。被上訴人於108 年1



月25日清楚告知訓練課程發給之證照乃DINGO 臺灣分部及日 本總部認定之證照,及其考取、考核規定,亦未曾暗示、誤 導該證照為特寵時數或國家證照,並於108 年2 月23日課程 第2 天清楚講述政府之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已完成所有訓 練課程,並參加考試而未通過,被上訴人自收到上訴人之報 名直至告知考試結果期間,上訴人皆未提出任何退費或關於 證照之疑問。被上訴人確實告知訓練課程證照之性質,且提 供上訴人完整之課程,上訴人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 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 萬5, 000 元及自108 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及自108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誤導及欺瞞其參加訓練課程考核通過後 ,即可取得政府機關認定之證照作為營業證明,致使其繳納 費用4 萬5,000 元受有損害,被上訴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負賠償之責等語,被上訴人固未否認提供訓練課程 予上訴人,並收取費用4 萬5,000 元等事實,然就其應否負 賠償責任,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雖提出DINGO 網站資料為佐(見原審卷第45頁至第53 頁),然觀諸該網站所發布之「照護管理士(DDCT ,DINGO DOG CARE TAKER)提供專業的知識與訓練,適合想從事狗狗 相關行業的人士進修並取得證照。」、「#Q &A1 .甚麼人 適合考取證照?想當寵物保母、經營寵物店、寵物旅館、寵 物生活顧問的人,未來想進一步成為專業訓練師的人。不是 上述工作,但跟接待、照顧狗兒相關的工作者。」、「5.坊 間已經有不少寵物照顧管理的證照,DDCT有甚麼不同?DING O 是一個國際的訓練師組織,在臺灣已經累積非常多的個案 以及不同機構合作經驗,在訓練界的實務及知識皆十分深厚 ,因此,我們DDCT的設定是以『訓練的專業』為基底,而非 以提供便利的服務或是醫護照顧為取向。DDCT可以用優惠的 價格參加一切DINGO 的進修專業課程,並擁有直接的途徑來 向訓練師們尋求指導與建議,我們也正在建構網路上的內部 資訊共享平台,將各種實用資訊、參考資料…等提供給DDCT 使用。成為DDCT並不簡單,也會受到本部的監督與管理,但 同時,DDCT們的背後就是整個DINGO 的支援,這正是DDCT與 其他證照班不同的地方。」等內容,僅可得知參加訓練課程



並考核通過後,係取得DINGO 認證之照護管理士(DDCT)資 格,適合欲從事寵物相關行業人士參加並取得證照,並無提 及其訓練課程時數係經政府機關認可,抑或取得證照後即符 合國內法規關於從事寵物相關行業之要求,故上訴人據此主 張其遭被上訴人誤導而繳納費用4 萬5,000 元受有損失,並 非可採。
㈡上訴人雖又主張被上訴人於訓練課程前之說明,並未提及考 取證照後能否列為國家認可,於課程開始後第3 天始說明其 目前積極向政府發文以取得認可,且於兩造調解不成後,又 於網站上竄改增加「目前DDCT設定在給專業人士進修的管道 ,主要是技能的培養與提升,並未與政府機關合作,因此不 能獲得國家相關認證,也並沒有得到特定寵物業許可辦法中 的時數認定」等內容,使上訴人感覺遭受欺瞞云云。然被上 訴人於網站上發表之內容,本即無明示或暗示其提供之訓練 課程或證照係經政府機關認可,自無於訓練課程開始前主動 向上訴人說明之義務,而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有此誤解後, 乃於其網站上補充說明,亦係其因應消費糾紛所為之合理措 施,均無從以此認定被上訴人有蓄意欺瞞之情事,仍難為有 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㈢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 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 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費者 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雖為提供寵物訓練 課程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然其並未誤導或欺瞞上訴人其提供 之寵物課程及證照係經政府機關認可,且法無明文要求企業 經營者提供之寵物訓練課程時數均須經政府機關認可,故被 上訴人提供未獲得政府機關認可時數之訓練課程,亦無未符 合現在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可言,上訴 人依前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4 萬5,000 元及支付遲延利 息與違約金,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人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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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