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陳子展
代 理 人 吳柏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合計為3,4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 ,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並 提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 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㈢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 年10月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 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並說明其父、母親有 何受扶養之必要。
六、其餘陳報事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0月2日起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 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
㈡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