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644號
PCDV,108,消債更,644,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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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王慧娟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3+1)×43×10=1,720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 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 國106年10月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6年10月5日至108年10月4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各該期間分 於何處任職?各工作任職之期間及薪資分別為何?應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確實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係任職於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薪資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有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6年10月5日至108年10月4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 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 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6,500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通訊費1,000 元 、個人用品費1,000元、房屋租金5,000元、水、電費500 元 、勞、健保費1,500元、長女扶養費8,500元等項,是否仍係 「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 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請說明就該扶養 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併說明



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6年 10月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6年10月5 日起迄 今,有無另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另,聲請人現有 無受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如有,請陳報聲請人遭扣 薪前後之數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並陳報強制執 行程序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既其他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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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