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624號
PCDV,108,消債更,624,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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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邱先男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 計算:(8+1 )×43×10=3,870 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2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如為租 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 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 國106年9月2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6年9月24日至108年9月23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 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池上飯包店?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6年9月24日至108年9月23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 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 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5,000元、電費194元、水費145元、瓦斯費409元、 有線電視167元、電話費(家用及網路)100元、電話費(手 機)1,220元、管理費497元、交通費200元、伙食費6,000元 、雜支2,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 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前即自106 年9 月2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 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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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